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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奇葩男子违法停车 面对镜头羞涩躲藏

2016-05-13 07:28:02
来源:城市信报-胶州
责任编辑: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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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胶州5月13日讯  近日,胶州交警遇到一个奇葩男子,因违法停车被处罚,于是想找交警麻烦,但当面对记者镜头时却因自己理亏一头钻进树丛不肯出来,经过交警再三劝说,最终该男子驾车驶离了事发地点。

5月11日,在胶州市海口路行政服务大厅附近,一辆车牌号为鲁B63XXX的灰色微型面包车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没多会儿,面包车驾驶员小跑过来并开始跟交警进行理论,并声称自己就在附近溜达,停一会就走,交警不应该给他开罚单。这时,交警拿出执法记录仪向驾驶员解释当时车内并没有人,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开据违法停车处罚单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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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交警这么说,驾驶员不高兴了,大声嚷嚷起来:“你们这是不讲道理,我人在附近怎么还算违法停车,这完全是暴力执法,我要去市政府告你们!”很快,此处聚集了不少围观群众,正当该男子准备继续发挥时,电视台记者正好行经此处,并且准备对其进行拍摄。此时,交警告诉该驾驶员,可以将自己的不满或者交警在执勤期间有哪些不对的地方对着镜头说清楚,让全市人民帮着评评理。没等交警说完,男子立刻向旁边的树丛跑去,这时旁边围观的市民乐了起来,“哈哈,这个人真是的,违法停车还嚷嚷,没有理了还跑,真应该拘留他几天……”

当民警走到树丛旁再次劝说该男子出来把事情说清楚时,该男子认了怂,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依然藏在树丛里两手死死抱着树不出来,生怕被镜头拍到。因为地处行政服务大厅附近,来往车辆较多,为了不造成交通拥堵,在交警的再三劝说下,该男子将车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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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文/图  城市信报胶州全媒体记者  黄超  通讯员 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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