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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为职工正确投保 胶州法院做专业分析

2015-11-03 09:12:29
来源:城市信报-胶州
责任编辑: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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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胶州11月3日讯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为转嫁职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会选择为公司职工投保保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推销人员推销保险时未能尽到解释说明义务或者是费用等原因,公司经常会碰到因选错险种而无法达到投保目的的困扰。

胶州法院宋先生回顾案情,2013年12月26日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3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吴某(A公司职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造成骨折,A公司将伤害情况报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费30000元,保险公司拒付。A公司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费30000元.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医疗费用需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胶州全媒体采访了解到,就此类案情法院专业人士给出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论是否上班期间的事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残疾标准与工伤或者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差异较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残疾鉴定标准为保险公司名列的情形,参照的是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通常需要缺肢或功能丧失方可理赔,条件十分苛刻。

团体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原因如下: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公司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宋先生给出判断,此案原告职工只是一般意外伤害,不能达到保险合同中的伤残标准,因此其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胶州法院法官告诉胶州全媒体,“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综合同类案例的分析,公司为职工投保时应注意三大问题”。

首先,险种的选择要谨慎,不能简单的望文生义。由于保险公司设置了很多的险种,所以不能仅仅看险种的名字就简单的理解保险的范围,例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而不包含普通意外的医疗费用。所以要综合险种的保险范围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选择正确的险种。

其次,注意保险条款的查收和阅读。经常会有投保人反应签投保单时没有收到保险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会主张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字或盖章能够证明投保人已经收到了保单。这也是我们平时投保时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所以在投保时要主动索要保险条款并进行仔细阅读。

最后,免责条款需仔细阅读。有的保险公司推销人员为了鼓动投保人购买保险,在介绍保险情况时往往只对有利于投保人条款进行说明,而忽略一些免责条款的交代,导致投保人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才恍然大悟。所以在投保时要特别对免责条款进行仔细阅读。

文 胶州全媒体见习记者 邹世彤 通讯员 秦红宇 宋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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