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不断优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截至目前,该市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支出2800万元,切实降低了参保居民的负担。
光明网青岛5月21日讯(记者刘艳杰 通讯员张明、王亚南)胶州市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不断优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近日,从胶州市获悉,该市再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起付标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
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打破了原有城乡分割造成的制度壁垒,城乡医保待遇差异进一步缩小;确立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将原有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以及原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升级,改变了原新农合按病种享受大病保险的做法,城乡全体参保人不分病种,统一按费用额度实施保障,凸显了大病保险的广覆盖和公平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大病医疗保险关注重大疾病,提供超限、大额双保障。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的个人负担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后可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是超限保障,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可达40万元;二是大额保障,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可达20万元。
为持续深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胶州市启动了居民大病保险社商合作模式,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商保机构经办医保业务。社商合作模式进一步优化医疗、医保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参保居民多样化的医疗和健康保障需求;进一步发挥医保机构稽核和商保机构风险控制两个优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管控基金运行风险,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截至目前,该市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支出2800万元,切实降低了参保居民的负担。